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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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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

企業聘用運動指導員補助方案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臺教體署全(一)字第1130010030號函發布

申請資格

  •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且營運中之企業。
  • 二、需有新聘用(註 1)之運動指導員(註 2)於公司內從事全職工作。
  • 註 1:新聘用係指於112年1月1日後(含)到職之正職員工,並為運動指導員資料庫會員者。
  • 註 2:運動指導員係指運動員(曾參加特定國際性或全國性運動賽會運動員)、運動教練(包含具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者與一般運動教練證照者)、體育運動相關系所畢業生、具本署所核發體育專業人員證照者。(詳見附件7)

 

申請時間及方式

  • 一、本計畫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申請企業需至本計畫「活動網頁」註冊企業會員後,於線上填寫申請表單(含經費概算表)」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檔案。(補助申請及相關作業流程如附件1)
  • 二、本計畫申請時間:

(一)自113年4月17日至113年9月15日止。

(二)本計畫經費用罄則不再受理。

 

申請應備文件

  • 一、運動活動經費申請表。(線上填妥後由系統產出,如附件2-1)
  • 二、運動活動規劃書(含經費概算表)。(線上填妥後由系統產出,如附件2-2)
  • 三、聘用運動指導員之資格條件證明文件影本(採系統勾稽,運動指導員需完成會員申請與資格審查)、勞保(或職災保險)及健保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 四、公司最近一期勞保局投保單位繳費證明書和投保人數資料。

 

經費補助原則

  • 一、企業依活動規劃及屬性,自行擬訂辦理期程,惟本計畫僅補助自計畫審查通過後至113年10月31日止所辦理之活動,最遲應於113年11月15日前完成補助款核結作業,並配合限期補件,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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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以企業內部員工參與之團體、實體活動為限,活動對象可包含員眷,惟員眷之相關費用應由企業自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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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為擴大計畫之整體效益,活動得以集團方式共同辦理,由集團內單一公司代表提出申請,並提出相關證明佐證,計畫內應明列其參與之子公司或分公司之名稱及人數於「活動參與對象」之「其他」欄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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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計畫內容應為企業內部員工普及參與之職工運動,不得為限制特定對象之活動,且非屬企業教育訓練、贊助之體育活動、選手訓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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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補助內容分下列四大類,各類活動經費支用項目詳請參閱附件6規定:

(一)自辦運動課程(必要辦理且為主要補助項目):

  針對內部員工自行辦理之規律(每週或隔週)運動課程或運動類社團等常態型活動,如:體適能、瑜珈、有氧課程及各項運動社團活動等。

  ※企業人數未滿10人者,以申請一運動項目為限。

(二)自辦運動活動(申請金額以總申請補助經費30%為上限)

  針對內部員工自行或委外辦理之運動活動,如:企業運動會、登山、健行等,如為委外辦理辦理費用,需同時檢附本計畫補助基準之各項目明細表或估/報價單,並依規定審查補助

(三)非自辦運動活動參與(申請金額以總申請補助經費10%為上限)

  購買票券鼓勵員工參與公開之運動賽事或企業內部員工組團參與公開運動活動,如:觀賞職業運動及其他運動賽事或參加泳渡日月潭、鐵人三項、路跑活動及各項球類、單項運動比賽等。

(四)參與「國民科技體適能檢測試辦計畫」(鼓勵企業主動辦理):

  依據113年「國民科技體適能檢測試辦計畫」試辦實施計畫內容,為鼓勵企業辦理體適能檢測、促進體適能發展,由科技體適能專案辦公室提供聘用運動指導員之企業每年100名免費檢測名額,如超出100人之檢測費用,可由本計畫申請補助。

※核定補助內容之金額,由審查會議經委員書面審查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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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補助額度:

(一)企業聘用1名運動指導員,可申請辦理員工運動活動經費最高新臺幣30萬元,同一名運動指導員以申請1次(案)為限,每家企業每年以申請3次(案)為限,最高申請新臺幣90萬元。企業如於符合 

  當年度申請資格條件下,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申請補助額度得增加最高新臺幣15萬為限:

1.本年度提出申請之運動指導員於申請時已取得「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證書者,每名得增加申請5萬元,最多申請3名。

2.除本年度提出申請之運動指導員外,另有聘用運動指導員並連續任職滿兩年(含)以上,得增加申請5萬元,以申請日計,最多申請1名。

(二)本計畫補助款分2期撥付,經審查會議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金額之30%,提送結案成果報告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金額之70%(依實際核結金額結算)

(三)本計畫活動內容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如有重複補助情形,企業應繳回全部補助經費。

(四)為確保活動執行品質與補助效益,各項活動之總參與人數若未達預估之半數以上者,僅補助該項目辦理金額之50%,如情節重大者,該項活動之全部補助內容不予補助,敬請落實活動管控與監督之責。

(五)如運動指導員因故離職,企業需積極媒合其他符合資格者,並最遲於補助期程結束前至本計畫「活動網頁」提出計畫異動完成遞補,如未能依限完成聘僱者,將自運動指導員離職日起,按比例扣除活動核定補助經費。

 

洽詢專線:02-7737-8089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早上9點至下午5點半)

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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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企業聘用運動指導員補助方案實施計畫.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