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補助方案

回上一頁
Q5:運動指導員是指哪些人? FB分享 Line分享

發佈於:

A:運動指導員係指以下四類,符合其中一項者即認列:

(1)運動員(曾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運動賽會運動員)

  1. 1. 國際性運動賽會
  2. 2. 全國運動會(全運會)
  3. 3. 全民運動會(全民會)
  4. 4.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大運)
  5. 5.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身障運)
  6. 6.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 (原民運)

(2)運動教練

係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而以第4、5點身份提出申請者,需於113年12月31日以前考取「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若否將減低嗣後申請額度(屆時以該年度公告為主):

1. 依國民體育法第16條規定,具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者。
2. 依國民體育法第31條規定,具由特定體育團體核發證書者。
3. 依體育署委託「輔導非亞奧運體育團體辦理教練、裁判培訓計畫」,具由體育團體核發證書,並送體育署委辦單位備查者。
4. 其他各級體育團體核發之教練證,不含高齡及兒/幼童教練,證照核發標準需達至少24小時之講習會課程,並包括學科及術科測驗,企業申請時需自行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5. 具國外ACE(American Council on Exercise)、ACSM(American College of Sports Medicine)、AFAA(Athletics and Fitness Association of America)、NASM(National Academy of Sports Medicine)、NSCA(National Strength and Conditioning Association)核發之相關專業運動證照認證者。
6. 其他經體育署認可者。

(3)體育運動相關系所畢業生(系所列表參見實施計畫附件7:運動指導員資格列表)

(4)具體育署所核發體育專業人員證照者

係指體育署所核發之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證書、救生員證、運動防護員、山域嚮導或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之體育專業人員證照,或其它經體育署認可者。

 

(詳見企業補助方案實施計畫附件7:運動指導員資格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