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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持訓練機構分會開立訓練合格證明或協會證: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5條報考檢定 FB分享 Line分享

發佈於:

持訓練機構所屬分會開立之訓練合格證明,或持訓練機構自辦訓練班之合格證明(俗稱協會證):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5條報考檢定

109年11月17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90037748A號函

說明:

民眾持各認定訓練機構所屬分會開立之訓練合格證明,或持訓練機構自辦訓練班之合格證明(俗稱協會證),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請民眾持基本救命術訓練證明(至少8小時)洽各認定訓練機構協(總)會,由各認定訓練機構確認該民眾所受訓練課程是否包含「教育部體育署與救生員訓練機構約定事項行政契約」內規範之訓練課程大綱,符合者得由各認定訓練機構協(總)會開立體育署訓練合格證明,再由民眾報考救生員資格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