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山域嚮導業務相關安全講習活動之辦理單位例示及認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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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業務相關安全講習活動之辦理單位
例示及認定說明
一、依據:
(一)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山域嚮導應於 證書有效期間內,至少參加 12 小時機關、訓練機構或其他經 本部公告單位辦理之山域嚮導業務相關安全講習活動。
(二)教育部體育署 111 年 5 月 20 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 1110020430B 號公告:「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從事山域活動 為其業務之一之法人 、團體或機構,辦理山域安全相關主題 之講習活動,得納入山域嚮導安全講習時數。」。
二、符合前開規定之單位,舉例如備註如示:
類別 | 主辦單位 | 備註 |
一 | 機關 | 例如:教育部體育署、內政部消防署、國家公園署、各國 家公園…等。 |
二 | 訓練機構 | 例如:中華民國山岳協會、中華民國健行登山會、中華民 國溯溪協會、台灣四季溯溪協會、艾格探險有限公司、彰 化縣登山協會、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台中縣登山會、 詮峰登山用品有限公司、拔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趣健行 國際戶外運動有限公司、國立東華大學、中華民國原住民 戶外探索文教推廣協會、韻動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等。 |
三 | 其他 | 1.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從事山域活動為其業務之一之法 人、團體或機構。 2.例如:小島探險有限公司、戶外安全推廣協會、台灣大 型活動醫療救護醫學會、台灣生態登山學校、台灣急診 醫學會、台灣野外地區緊急救護協會、光合作用戶外探 索學校、米亞桑戶外中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大型活動 緊急救護協會、社團法人中華緊急救護技術員協會、羌 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書劍戶外學習中心、基地營自 然探索有限公司…等。 |
三、安全講習時數認定,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主辦單位:符合第一點規定之單位。
(二)活動名稱:必須包含「安全講習」。
(三)課程內容:必須涵蓋山域嚮導安全講習相關內容。
(四)時數認定期間:所持山域嚮導證書有效期間內 ,所參與符合 規定之活動,始得採認時數。
(五)證明文件:須出示記載實際上課時數之研習證書或證明文件。
(六)其他: 1.活動名稱無「安全講習」之基本救命術(BLS) 、救護技術員 訓練(EMT1、EMT2)、初階野外急救(WFA)、進階野外急救 (WFR) 、戶外風險管理師資培訓等急救 、戶外風險管理或相 同性質之訓練(含複訓)課程,合計得採計至多 6 小時安 全講習時數。 2.山域相關推廣、學術研討會等活動,非以山域嚮導業務相 關安全為辧理要旨者 ,其活動時數不認列為安全講習時數。
四、依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山域嚮導於 證書有效期間內取得第 11 條第 2 款參加 12 小時安全講習活動 證明者,得向本部申請展延證書效期 。爰申請展延山域嚮導證書 效期者,應檢附符合相關規定課程至少 12 小時時數證明。
山域嚮導安全講習辦理單位例示及認定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