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建置及使用作業規範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體育雲─全民運動資訊加值應用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建置資料庫(以下簡稱資料庫)及建立使用規範,特訂定本規範。
二、資料收集與加密:本部蒐集之資料檔,應先進行資料加密,加密後資料交由本中心進行必要之檢核。
三、資料檢核:本中心對已加密資料應進行主要欄位檢核,檢核範圍含:資料筆數、範圍、邏輯、屬性、欄位格式、時間數列銜接(含欄位格式、屬性等之變動說明與銜接方式)。
(一)不同資料庫之相同資料欄位長度、屬性與代碼應一致。
(二)各次檢核結果應作成紀錄,並記載於「教育部體育署體育雲─全民運動資訊加值應用研究中心資料庫使用說明手冊」。
四、資料倉儲與驗證:本中心將加密後之資料檔匯入資料倉儲,視需要分別建立各類資料檔及其譯碼表,各類資料匯入資料倉儲後均應進行資料驗證,並作成紀錄,必要時得加以修補或說明,並記載於「教育部體育署體育雲─全民運動資訊加值應用研究中心資料庫使用說明手冊」。
(一)資料庫之各類資料檔應分別存放,不得事先加密比對。
(二)各類資料檔得視其使用頻率與需要,選取若干常用欄位另建子資料檔及模擬數據檔。
五、資料下載提供:資料申請者依本中心資料庫使用程序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本中心派員從資料庫擷取所需資料,依本中心內部管控機制,將資料存入獨立作業區之電腦,供資料使用者進行經核可之資料處理分析。本中心於收到繳費確認通知後,方進行資料編輯下載處理作業;每一申請案資料準備時間以2週內提供為原則(特殊案件除外)。唯因特殊案件或其他不可預期之情形者,處理時程依實際情況另行通知。本中心得視情況調整資料檔使用內容及權限。若因可歸責於申請者之因素致資料範圍、資料檔欄位篩選有誤或實際處理資料人員自行刪減原提供之資料檔,則本中心得不提供重新篩選資料之服務。
六、得申請使用資格如下:
(一)本部及附屬機關之業務需求。
(二)其他政府機關之業務需求。
(三)各級學校、學術研究及其他專業機構之研究用途需求。
(四)相關運動產業及醫事機構之研究用途需求。
七、申請使用資格限制:
申請者與實際資料處理人員需為同單位。若不同單位時,申請者或委託單位應提出證明,該人員確實有參與該項研究計畫。
八、本中心得就資料使用者資格與申請資料目的、用途賦予審查,並予以資料及使用者需求分級。
九、申請者及實際處理資料人員須簽署本中心規定之保密切結書及使用聲明書。
十、申請使用流程:
(一)申請使用本資料庫應填具使用資料申請單、保密切結書及使用聲明書各一份。前項申請單可至本中心網頁下載。
(二)特定資料檔之申請,需另備檔案提供單位授權使用之公文,方得進行申請。
(三)申請者以檢附本部核定之人體試驗委員會(Institutions Review Board,以下簡稱IRB)認證單位之IRB證明為原則,並應以申請者服務單位之IRB證明為優先;單位未設IRB者,得檢附其他單位之IRB證明,並經本處審核通過,方提供所需資料。申請案計畫名稱、內容與其所檢附之IRB證明應相符,且不得有造假或過期等情形,若經查證屬實,除撤銷或退回申請案外,相關法律責任由申請案相關人員自行承擔。
(四)使用本中心資料應依據「運動健康資料使用收費標準」收費;收費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概不退費。
(五)申請案核准後,自通知使用起得使用兩年,逾期則視為新申請案,需重新申請及繳費。資料使用期間以每案核准期間為限。
(六)本中心已具備之運動健康資料庫,申請者不得自行攜入。
(七)因特殊研究需求需申請使用完整日期欄位者,需詳細填寫「特殊需求申請單」,併同使用資料申請單送本中心申請,經本處審核認定確有需要者,方提供所需資料。
十一、審查程序:申請者依申請程序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本中心諮詢委員會會議審查後,函知申請者審查結果。本中心有權依需要調整資料檔使用內容及期限。
十二、資料庫使用與統計結果攜出:
(一)申請者所使用之資料庫係屬已加密且無法辨識個人資訊之資料庫。
(二)申請者欲自行提供分析對象資料檔與本中心資料庫進行比對分析者,需提供所攜入檔案之欄位名稱對照及譯碼簿,以供本中心辨識資料檔內容;所提供之檔案資料需留存本中心或銷毀,不得要求再攜出。
(三)申請者自行攜入欲進行比對之資料檔以一次提供為原則。
(四)資料使用者於規定使用期限內,得經一定審查程序後攜出符合研究目的之統計分析結果,惟該結果屬不論單一變數或經變數交叉後之個案數少於二單位之統計資料時,本中心得拒絕釋出;以圖檔攜出統計結果或分析圖形時,圖檔亦不得顯示少於二單位之數值或其他類似表示;資料處理人員如有修改、變造資料致有攜出還原之虞者,本中心得視為違規處理,將中止該申請案使用,嚴重者得取消資料處理人員、申請者與計畫主持人爾後申請及進入本中心使用資料。
(五)申請者公布發表之統計結果內容,僅限由本中心審查核可之攜出資料,未經本中心核可之資料不得發布;亦不得自行利用核可攜出之資料,產製二單位以下之統計結果。
(六)嚴禁於攜出之統計結果表中夾帶其他資料(包括程式、運動健康資料庫內個人資訊等),如有違反者,立即追責,且停止該申請案之資料使用,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十三、申請變更流程:
(一)以下情形得申請變更:
1. 因業務調整或人員異動,需變更資料處理人員時,變更後資料處理人員仍以三人為限,且變更人數以三個人次為限。
2. 原申請之資料檔檔案年份、欄位數等因需求變更時,變更資料檔仍以四次為限。
3. 於核准之使用期間內,原申請之使用日數已用罄仍未完成分析者,得申請增加工作日數。
4. 因計畫需求得申請變更原申請之作業地點,變更次數以一次為限。
申請者申請變更時,應依所附資料項目清單填具「體育雲─全民運動資訊加值應用研究中心變更作業申請單」,向本中心申請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