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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1100127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核證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一、初級指導員:
(一)擔任機關(構)、學校、民間機構、團體或個人之體適能指導。
(二)擔任體適能檢測工作。
(三)指導未滿六十五歲民眾體適能活動。
二、中級指導員:
(一)執行前款初級指導員之業務。
(二)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
(三)指導六十五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
國民體適能檢測員(核證單位-中華民國體育學會):
具備協助國民體適能檢測站實施體適能檢測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