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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1111214
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十條規定,複訓項目方式及評分基準如下:
1.證書有效期間內,至少參加18小時與救生員業務相關安全講習活動。
2.複訓時數:學科能力應達6小時、實務操作應達8小時、複訓測驗應達2小時,共計16小時。
3.複訓科目之評分基準:由教育部公告(請參閱i運動資訊平台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