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法
發佈於:
企業聘用運動指導員補助方案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 運全署社字第1150001223號函發布
申請對象
申請時間及方式
- 一、本計畫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申請企業需至本計畫「活動網頁」註冊企業會員後,於線上填寫申請表單(含經費概算表)」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檔案。
- 二、 本計畫申請時間:自115年3月24日起至115年9月15日止(補助經費額度用罄則不再受理申請)。
申請應備文件
- 一、運動活動經費申請表。(線上填妥後由系統產出,如附件1-1)
- 二、運動活動規劃書(含經費概算表)。(線上填妥後由系統產出,如附件1-2)
- 三、聘用運動指導員之資格條件證明文件影本(採系統勾稽,運動指導員需完成會員申請與資格審查)、勞保(或職災保險)及健保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 四、公司最近一期勞保投保單位保險費繳款單及勞保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
經費補助原則
- 一、 新聘用運動指導員:企業於民國114年1月1日(含)後,新聘用1名運動指導員從事全職工作,得申請辦理運動活動經費最高至新臺幣40萬元。同1名運動指導員以申請1次為限,每家企業每年以申請3人為限,最高得申請新臺幣120萬元。
- 註1:新聘用係指於民國114年1月1日(含)後到職之正職員工,並成為i運動資訊平台一般會員通過審核者。
註2:運動指導員係指運動員(曾參加特定國際性或全國性運動賽會運動員)、運動教練(包含具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與一般運動教練證照者)、體育運動相關系所畢業生、具運動部或全民運動署所核發體育專業人員證照者。(請參閱附件7運動指導員資格列表)
- 二、 持續聘用運動指導員:曾申請通過本計畫補助之企業,持續聘用原運動指導員且從事全職工作者,得申請辦理運動活動經費最高新臺幣15萬元,同1名運動指導員以申請1次為限,每家企業每年以申請3人為限,最高得申請新臺幣45萬元。
- 註3:持續聘用係指曾申請通過本計畫補助之企業,持續聘用原指導員從事全職工作。
- 三、 當年度申請對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增加補助額度。
- (一) 員工人數達500人(含)以上,每新聘用1名運動指導員,得增加申請額度新臺幣3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以3人為限,最高增加申請額度至新臺幣90萬元。
- 註4:企業員工人數達500人以上之定義,以公司最近一期勞保投保單位保險費繳款單及勞保投保單位人數資料表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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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年度提出申請之運動指導員於申請時已取得「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證書者,每1名得增加申請額度新臺幣10萬元。
- 四、員工人數10人(含)以下之企業,考量整體運動規劃實質效益,最高補助申請額度為新臺幣10萬元;各補助活動類型以申請一項運動種類為限,且不適用本點第三項有關增加補助額度之規範。
補助活動類型與規劃原則
- 一、本案補助活動類型分下列四類,申請內容不得與營業項目相同,如有特殊情形將交付審查會議由委員審定。各類經費支用基準請參閱附件2經費支用基準表:
(一)自辦運動課程:(必要辦理且為主要補助活動類型)
針對內部員工自行辦理之規律(每週或隔週)運動課程或運動類社團等常態型活動,如:體適能、瑜珈、有氧課程及各項運動社團活動等。
(二)自辦運動活動(申請金額以總申請補助經費30%為上限):
針對內部員工自行或委外辦理之運動活動,如:企業運動會、登山、健行等,如為委外辦理辦理費用,需同時檢附符合本案經費支用基準之明細表或估/報價單,並依規定審查補助。
(三)非自辦運動活動參與(申請金額以總申請補助經費10%為上限):
購買票券鼓勵員工參與公開之運動賽事或企業內部員工組團參與公開運動活動,如:觀賞職業運動及其他運動賽事或參加泳渡日月潭、鐵人三項、路跑活動及各項球類、單項運動比賽等。
(四)參與「國民體適能科技檢測常模建構計畫」(鼓勵企業主動辦理):
依據115年「國民體適能科技檢測常模建構計畫」內容,為鼓勵企業辦理體適能檢測、促進體適能發展,由科技體適能專案辦公室提供聘用運動指導員之企業每年100名免費檢測名額,如超出100人之檢測費用,可由本計畫申請補助。詳細內容請搜尋「i運動資訊平台-國民體適能科技檢測常模建構計畫」活動網頁
※核定補助內容之金額,由審查會議經委員書面審查決議之。
- 二、 企業依活動規劃及屬性,自行擬訂辦理期程,惟本計畫僅補助自計畫審查會議通過後至115年10月31日止所辦理之活動,實際補助金額依審查會議之決議而定。本年度審查會議時間如下:
月份 | 四月 | 五月 | 六月 | 七月 | 八月 | 九月 |
日期 | 4/14(二) 4/28(二) | 5/12(二) 5/26(二) | 6/09(二) 6/23(二) | 7/07(二) 7/21(二) | 8/04(二) 8/18(二) | 9/01(一) 9/22(二) |
- 若未能在當次審查會議5個工作天前(不包含假日!!!)送出申請,將至下次審查會議審查。
- 三、以企業內部員工參與之團體、實體活動為限,活動對象可包含員眷,惟員眷之相關費用應由企業自籌。
- 四、為擴大計畫之整體效益,活動得以集團方式共同辦理,由集團內單一公司代表提出申請,並提出相關證明佐證,計畫內應明列其參與之子公司或分公司之名稱及人數於「活動參與對象」之「其他」欄位中。
- 五、計畫內容應為企業內部員工普及參與之職工運動,不得為限制特定對象之活動,且非屬企業教育訓練、贊助之體育活動、選手訓練等。
- 六、 本計畫活動內容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如有重複補助情形,企業應繳回全部補助經費。
- 七、 為確保活動執行品質與補助效益,各類活動之總參與人數若未達預估之半數以上者,僅補助該活動類型辦理金額之50%,如情節重大者,該類活動之全部補助內容不予補助,敬請落實活動管控與監督之責。
※如運動指導員因故離職,企業需積極媒合其他符合資格者,並最遲於補助期程結束前至本計畫「活動網頁」提出計畫異動完成遞補,如未能依限完成聘僱者,將自運動指導員離職日起,按比例扣除活動核定補助經費。
洽詢專線:02-7737-8089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早上9點至下午5點半)
LINE官方帳號:@590mbdvu
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檔案下載:
(補助方案實施計畫詳情,請下載以下簡章pdf檔案;相關附件歡迎至「下載專區」中下載)
115年度企業聘用運動指導員補助方案實施計畫.pdf
115年度企業聘用運動指導員補助方案線上操作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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