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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1100208
A: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十條規定,複訓項目方式及評分基準如下:
1. 複訓時數:學科能力應達6小時、實務操作應達8小時、複訓測驗應達2小時,共計16小時。
2. 證書有效期間內,至少參加十八小時與救生員業務相關安全講習活動。
3. 複訓科目之評分基準;請參閱i運動資訊平台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