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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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13573號
法規體系:體育/全民運動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山林開放,提升登山者之安全,宣導
正確登山觀念,維護登山環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登山者:指於我國山域地帶從事登山活動之人。但不包括從事下列
業務或活動者:
1.山域事故預防、搜索或救助。
2.依法令執行或受委託辦理工程新建、維護或撤除、防火防災措施、
森林管護、生態或動植物保育、天文及氣象觀測、地形地物等量測
、學術調查、山屋餐飲經營等業務或其他本部公告之業務。
(二)登山服務業者: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登山服務者。
(三)職業登山嚮導:指以帶領或陪同登山者為業,並依法取得山域嚮導
證書並載有登山嚮導之類別,或其他國內外相關團體所發具有登山
能力證明文件之嚮導。
三、登山者從事登山活動,應本於自我行為責任,充分了解登山潛在風險
,及山域事故救援之困難,審慎評估選擇山域,從事與自身能力相符
之活動;登山者並應充分注意山域或其內設施相關警告、標示或相關
公開資訊,評估是否從事具危險性活動。
四、登山者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依國家安全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
保育法、發展觀光條例或其他法規及地方自治條例規定,應申請許
可始得進入或有特別應遵守事項者,依其規定辦理。
(二)登山前,掌握登山山域之資訊,鍛鍊體力及學習登山技能,訂定詳
實之登山計畫;其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1.登山者姓名、年齡、血型、疾病史、聯絡方式及住址。
2.所屬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之名稱;若無則免。
3.登山期間及行程。
4.裝備內容,包括具備定位及通訊功能之器材。
5.緊急聯絡人或留守聯絡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6.風險管理及緊急應變相關計畫與作為。(風險管理計畫檢核表參考
範例如附件)
(三)從事登山活動前,依中央氣象局所發布登山山域之氣象、風力、累
積雨量及其他情形,採取應變措施,其可判斷將有驟雨、大雨、間
歇性陣雨、持續性降雨、降雪、強降雪、結冰、強風、颱風或其他
有安全疑慮之情形者,應取消活動。
(四)依登山計畫,穿著適當服裝,攜帶必要裝備,依預定行程從事登山
活動。但有下列情事者,登山行程應作適當調整:
1.隨時依登山者之身體狀況、登山場域之天候,評估是否繼續為之。
2.遇天候顯著惡化或有落石等危險之虞時,應暫緩登山活動,採行適
當之迴避處置。
3.發生可能導致行程嚴重延誤之情事時,應優先考量安排中止行程,
採取應變路線或原路折返。
(五)從事登山活動,應落實無痕山林運動之精神,降低對野生動物、植
物之干擾及破壞,尊重其他登山者之作息及行為,珍惜文化資產,
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傳統領域,並妥善運用山屋、棧道及其他相關
山林服務設施。
(六)登山者知悉登山山域發生災害,且經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款劃定警戒區域,並公告或個別通知禁止進入者,應即
終止登山活動,並於不影響安全之情形下,儘速撤離或避難。
五、登山者自行從事登山活動時,應本於風險自我承擔,投保適當之保險
。
登山服務業者、職業登山嚮導、登山團體或其他登山活動之主辦單位
,應協助有意願投保相關保險之登山者及相關人員投保適當之保險。
六、登山服務業者、登山團體或其他登山活動之主辦單位,應派遣對山域
有充分知識、技能及經驗之職業登山嚮導,與登山者同行,確保參與
活動之登山者安全。
職業登山嚮導應就從事登山活動之山域地帶,具備人文、地理、自然
特性及登山相關知識,並持續提升相關技能,取得相關證書;帶領登
山者登山時,應確保登山者之安全,協助登山者遵行相關規範。
登山用品業者及登山資訊業者,得提供安全登山資訊予登山者及其他
社會大眾。
七、登山者從事登山活動前,應自行評估登山活動路線之困難程度;必要
時,應於活動前,安排留守聯絡人,並於活動結束後,向留守聯絡人
為解除留守之報備。
附件-風險管理計畫檢核表(參考範例).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