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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應用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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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作業區作業規範 FB分享 Line分享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體育雲─全民運動資訊加值應用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維持本中心獨立作業區有一致規範與處理程序,以防止個別資料外洩,特訂定本規範。

二、資料申請者與使用者如違反規定或未依本中心人員指示作業時,本中心得立即命其停止作業,必要時得終止其原核准之申請。

三、作業方式:使用者如須使用特殊軟體者,應事先提出申請,並出示相關軟體正本授權文件。

四、獨立作業區申請使用規定:

(一)申請者應於作業前先填妥「教育部體育署體育雲─全民運動資訊加值應用研究中心使用資料申請單」。並向本中心人員出示身分證明且繳交一個月內之脫帽半身二吋照片一張;或由本中心派員現場攝影,據以核發識別證。

(二)申請變更資料者,於作業前先填具「教育部體育署體育雲─全民運動資訊加值應用研究中心變更作業申請單」。

(三)每一申請案由本中心安排座位且原則上以使用一部電腦為限;若一申請案需使用兩部電腦者,須事先提出申請,本中心得視電腦使用狀況提供之,但仍需依電腦使用數量繳交設備使用費。

(四)本中心開放時間為上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五)每一申請案應於「教育部體育署體育雲─全民運動資訊加值應用研究中心使用資料申請單」列出所有實際處理資料人員名單,經核可後始得進入作業區;同一時間進入作業區以三人為限。

(六)計畫主持人、申請者及實際處理資料人員均須填寫「教育部體育署體育雲─全民運動資訊加值應用研究中心使用資料保密切結書、「教育部體育署體育雲─全民運動資訊加值應用研究中心使用資料聲明書」。

五、獨立作業區作業方式

(一)空間、設備:

  1. 獨立作業區為設有門禁管制並裝置監視設備之獨立使用空間。
  2. 為強化權限管控,由本中心提供不連線單機作業之個人電腦設備供資料使用者使用,各使用者配賦不同之電腦帳號及開機密碼。
  3. 若資料使用者須使用其他軟體者,應簽署「教育部體育署體育雲─全民運動資訊加值應用研究中心使用軟體聲明書」,並經本中心檢查軟體授權文件後,始由本中心人員陪同資料使用者進行安裝建置。
  4. 資料使用者於作業期間有異動其程式軟體等需求時,須向本中心重新辦理程式軟體安裝申請。
  5. 本中心獨立作業區之軟硬體設備資料使用者負妥善保管義務,不得逕予變更、轉換、錄製、移動或破壞等改變現況之行為,如對本中心獨立作業區軟硬體設備造成損害,本中心得要求損害賠償並停止該申請案之使用。
  6. 本中心設備如無法適應資料使用者申請之資料處理需要,應告知本中心人員,並做成紀錄。

(二)作業執行方式:

  1. 門禁管制:資料使用者進出獨立作業區,均需配戴由本中心核發之識別證;並填寫「教育部體育署體育雲─全民運動資訊加值應用研究中心獨立作業區使用登記表」。資料使用者於獨立作業區應全程佩帶獨立作業區「識別證」以便識別,並於離開本中心時繳回。
  2. 攜入物品管制:獨立作業區內禁止飲食,嚴禁攜入手機、攝(錄)影機、筆記型電腦、個人數位處理器(PDA)、隨身碟及各類可攜式儲存設備。資料使用者攜帶物品須放置於獨立作業區外之專用收納櫃內。
  3. 攜出資料管制:

(1)資料使用者:攜出統計分析結果前,應先填妥「教育部體育署體育雲─全民運動資訊加值應用研究中心獨立作業區攜出資料表單」,包含當日攜出資料結果內容概述之工作紀錄報告(包含資料處理程式、內容概述、攜出之資料結果、有無含二(含)單位以下之統計結果等)。

(2)資料使用者攜出之統計結果應符合研究目的,其內容由本中心審核同意後複製二份,一份寄予使用者,另一份由本中心存查。不得擅自將電腦執行之畫面及結果攜出獨立作業區,本中心所提供之紙筆,應於離開本中心時繳回。

(3)後置作業:本中心於申請案作業期限終止後,應檢視相關個人電腦內軟硬體檔案,於一週內進行該申請案資料之清除作業。

  1. 作業執行:

(1)設備使用之登記與取消:於申請案核准期間內,可預約使用電腦設備,為免向隅請提早預約;每次預約日數以一週(五個工作日)為限,並需提前兩個工作日預約;預約後因故需取消者,需於前一工作日中午(12:00)前提出,預約未到者視同爽約,爽約達2次(含)以上,10個工作日後才可再次預約分析作業。

(2)因作業需要申請夜間執行者,需於當日下午本中心關閉前,向值班人員申請,並填寫「教育部體育署體育雲─全民運動資訊加值應用研究中心獨立作業區夜間執行登記表」。

(3)設備使用費用:依據「教育部體育署運動健康資料使用收費標準」計費,每一工作站每四小時收取新臺幣九百元;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設備使用費分上、下午時段分開計算。電腦設備若需於夜間執行者,以八小時計費。

(4)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資料發生損毀,本中心僅賠償「以曾使用之程式重建資料檔」所需作業日數,無法賠償金錢或退費。

(三)作業查核:獨立作業區除裝設錄影監控設備外,由本中心隨時監控。

六、資料回饋:

(一)為保障本中心之智慧財產權,運用本中心資料者均應載明資料來源為教育部體育署體育雲─全民運動資訊加值應用研究中心」或「Sport Cloud: Information and Application Research Center of Sports for All, Sport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範例:本研究資料來源為教育部體育署體育雲─全民運動資訊加值應用研究中心提供之「國民體適能檢測計畫資料庫」。文中任何闡釋或結論並不代表教育部體育署之立場。“This study is based in part on data from the National Physical Fitness Examination Survey Database provided by the Sport Cloud: Information and Application Research Center of Sports for All, Sport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The interpretation and conclusions contained herein do not represent those of Sport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ducation.”

(二)申請者運用申請資料撰寫之論著(如會議論文、期刊論文、博碩士論文、專書或其他等),於出版或發表後一個月之內,應由計畫主持人或申請人提供一份論著電子檔或抽印(影)本予本中心存查,以利參考;未提供者,本部得拒絕其下次申請案。

聯絡電話
山域嚮導授證業務:(03)3283201#8519
無動力飛行專業人員授證業務:(03)3283201#8518
救生員授證業務:(02)2395-4003、2395-4004 Email:lg2021@ntub.edu.tw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授證業務:(02)7749-6876、(02)7749-6879、(02)7737-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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